無線電電信法規

二十三、業餘無線電作業:含業餘無線電研究、業餘衛星及業餘無線電救災等無線電通信作業。

二十四、業餘衛星作業:使用具有業餘作業功能之地球衛星電臺所建立之無線電通信作業。

二十五、廣播:直接或間接中繼供公眾接收之發射作業。

二十六、緊急通信:處於危急狀態下,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建立之緊急無線電通信作業。

二十七、業餘無線電救災作業:利用業餘電臺在國內或地方發生災難時做為緊急救災通信之業餘無線電作業。

二十八、業餘無線電臺:由建立無線電通信所需設備構成之業餘無線電作業電臺,簡稱業餘電臺。

二十九、臨時電臺:由交通部核准設置供短期特定目的業餘無線電作業用之業餘電臺。

三十、 輔助電臺:於業餘電臺合作系統內傳送點對點通信之業餘電臺。

三十一、示標電臺:發射或接收做為觀測電波傳播及其他相關實驗活動信號之業餘電臺。

三十二、中繼電臺:自動轉發其他電臺信號之業餘電臺。

三十三、太空電臺:設置於超過地面五十公里之業餘電臺。

三十四、地球電臺:設置於離地面五十公里以內,擬與太空電臺或經由其他一或數具太空上之載具與其他地球電臺通信之業餘電臺。

三十五、遙控電臺:經由控制鏈路間接遙控控制之業餘電臺。

三十六、遙測電臺:利用業餘無線電傳送遠端觀測實驗信號之業餘電臺。

三十七、指揮電臺:傳送無線電信號以資指揮太空電臺之起動、修正或停止作業功能之業餘電臺。

三十八、業餘無線電話電臺:使用電話發射方式發射功率二十五瓦以下業餘無線電機,非固定設置之行動式業餘電臺。

三十九、控制員:業餘無線電臺執照內指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負責控制電臺信息之傳送,以確保符合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四十、 頻率協調員:由當地或當區合法業餘電臺或中繼電臺控制員共同認可之人員,擔任協調並建議該等電臺所適用之發射及接收之頻路、相關作業及技術參數之任務,以避免或減少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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