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電信法規

(六)脈衝(Pulse):主載波直接以量化型式編碼之信號調變之發射。發射標示之第一字符為K、L、M、P、Q、V或W,第二字符為0、1、2、3、7、8、9或X,第三字符為A、B、C、D、E、F、N、W或X者。

(七)無線打字(RTTY):窄頻直接打字電報之發射。發射標示之第一字符為A、C、D、F、G、H、J或R,第二字符為1,第三字符為B者;及J2B類發射。僅能以本辦法規定之數據碼發射。

(八)展頻(SS):運用頻寬擴展調變技術之發射。發射標示之第一字符為A、C、D、F、G、H、J或R,第二字符為X,第三字符為X者。僅能以本辦法所規定之展頻方式發射。

(九)試驗(Test):不含任何信息之發射。發射標示之第三字符為N者。除本辦法許可之脈衝發射外,不含任何信息或調變之脈衝發射不屬試驗發射。

四十八、業餘無線電電子佈告欄:以業餘無線電傳送僅與業餘作業直接相關,專供指導業餘無線電人員作業之數據通信資料庫。

四十九、及格證明:由交通部授權核發,證明通過某科目業餘測試,有效期間一年之證明書。

五十、題庫:經交通部公告,至少包含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學科測試所需題組數目十倍以上之考題。

五十一、題組:由題庫內選取經適當配比之題目組,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時,以隨機方式選取,供各等級學科測試之用。第四條 業餘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本辦法有關人員資格測試、證照核發、換發,電臺審驗、業餘無線電機之型式認證及其他行政執行事項,得由電信總局辦理。 交通部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業餘無線電相關事務。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須經交通部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

第六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本互相尊重之精神共同監督業餘無線電活動。

第二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核換發

第七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資格分等如下: 1、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2、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3、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4、四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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