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規

第八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測試科目與及格標準如下:

一、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一)術科:電碼收發應耳聽抄收及手發英文摩氏電碼各三分鐘,至少應正確收發各三十六個字組,每一字組相當於五個字符(字  母、符號或數字)。

(二)學科: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十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十題、電學十五題、無線電學十五題共計五十題,至少  應答對四十題。

二、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一)術科:電碼收發應耳聽抄收及手發英文摩氏電碼各三分鐘,至少應正確收發各二十七個字組,每一字組相當於五個字符(字母、符號或數字)。

(二)學科: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五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十題、電學五題、無線電學十題共計三十題,至少應答對二十二題。 三、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

(一)術科:電碼收發應耳聽抄收及手發英文摩氏電碼各三分鐘,至少應正確收發各十五個字組,每一字組相當於五個字符(字母、符號或數字)。

(二)學科: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十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五題、電學十題、無線電學十題共計三十五題,至少應答對二十五題。

四、四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僅測試學科:無線電規章有關業餘部分十題、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五題、電學十題、無線電學十題,共計三十五題,至少應答對二十五題。

測試及格之科目,由測試機關發給有效期間為一年之相當等級測試科目及格證明。

第九條

題庫由電信總局編訂陳報交通部公告,題組由題庫內隨機抽取組成。

第十條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某一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所需之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者,應於有效期間內檢附及格證明文件向電信總局申請核發或換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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