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電信法規

前項所稱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包含申請等級之電碼收發及格證明及該等以下各等級之全部學科及格證明。 較高等級電碼收發及格證明,得視為較低等級電碼收發及格證明。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得視為該等以下各等學科及格證明。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1、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 2、執照字號、資格級別。 3、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第十二條

一人不得同時持有二張以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第十三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換發執照時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電信總局申請;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三章 業餘無線電臺之設置

第十四條

業餘電臺依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及四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與其資格相當等級以下之業餘電臺。

第十五條

業餘電臺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固定設置之業餘電臺,除第十八條規定外,一人以設置一座電臺為原則。

二、輸出功率在二十五瓦以上之業餘電臺應固定設置。

三、業餘無線電話電臺,按一機一照辦理。

四、業餘無線電人員得先申請設置業餘頻段專用收信機之業餘電臺,於熟悉業餘無線電通信實務後,再申請異動增設發信設備。

第十六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請固定設置之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具業餘無線電臺設置申請書一式三份,並檢附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及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證明或文件影本,向電信總局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發給架設許可證。

二、業餘電臺應於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架設,向電信總局申請審驗合格後,發給業餘無線電臺執照。

三、前款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架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電信總局申請展期,展期期間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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