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規

前項第一款業餘無線電臺設置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出生日期、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資格級別。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址。

四、無線電機廠牌型號、發射頻率、電功率、申設等級。

第一項第二款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呼號、設置地址。

二、所屬者名稱、所屬者負責人姓名。

三、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電功率,發射種類。

四、天線型式。

五、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第十七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請業餘無線電話電臺執照時,應填具業餘無線電話電臺執照申請書一式二份,備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話電機,並檢附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向電信總局申請核發業餘無線電話電臺執照,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執照。

前項業餘無線電話電臺執照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

二、設置目的。

三、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電功率、型式認證號碼。

第一項業餘無線電話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呼號。

二、所屬者名稱。

三、無線電機廠牌型號、機件號碼、發射頻率、電功率。

四、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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