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規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違反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或第四十七條規定者,依電信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處罰。 違反前項以外有關業餘電臺之相關規定者,依電信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持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得於本辦法修正發布後一年內,經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考試測試及格,申請換發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第五十條

依本法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核發證照作業,應依交通部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五十一條

凡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關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務社會等作出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交通部給予獎勵或商請相關單位獎勵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相關要點及技術規範,由交通部電信總局定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摘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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